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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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》
1950年6月30日,中央人民政府颁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》,宣布在全国“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,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,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,发展农业生产,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”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》总结了中国共产党过去领导土地改革的历史经验,适应新中国成立后的新形势,成为指导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。
1950年10月14日,根据中共中央及山东分局关于完成与结束土改的指示,结合宁阳的实际情况,县委制订了《关于贯彻土地改革与结束土地改革的实施方案》。
在土改运动中,通过召开诉苦大会,让农民以切身的感受控诉地主及土豪劣绅欺压百姓,剥削农民的罪行,从而提高了广大农民的阶级觉悟,积极投身于土地改革的伟大实践。在划定阶级成分的基础上,对土地进行逐户逐块丈量,插标造册入档。由农会组织人员进行查田评产,按土质评定亩产,以产量计算分配田地亩数。
1950年12月,县委在土改试点成功的基础上,将经验迅速推广全县,土改运动进入高潮。此时,全县有140名干部、370名积极分子、30万名贫苦农民投身土地改革,93个乡、564个村都与地主进行了面对面的诉苦斗争。土地改革的胜利完成,在全县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,实现了“耕者有其田”,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社会生产力。通过土改,还提高了农民的政治觉悟,使农民在政治上翻身得解放,并建立起自己的组织,以保证自己的利益。
1951年10月,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华东局和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的指示精神,把颁发《土地证》作为结束土改工作的重要标志。经过宣传动员、填写、核对、改错、验收等阶段,至1952年1月,共向全县农民颁发土地房产确权证书10.5万份。